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40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840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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