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14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余樹田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8月2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94年9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永定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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