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自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自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自字第247號自訴人乙○○自訴代理人 楊詠熙 律師被告甲○○
二號被告丙○○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美智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郭惠玲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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