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履行同居義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02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完整訴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補正兩造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補正本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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