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41號上訴人即被告太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部分之金額未滿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