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6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6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六一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五六三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六五、二二七八、二三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本件上訴人甲○○因詐欺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論處罪刑,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上訴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乃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吳昭瑩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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