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九八九號
上訴人甲○○複代理人 古承宗 被上訴人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益烈 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吳秀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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