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選字第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呂福元 律師被告桃園縣選舉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選舉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朱敏賢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選舉法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文衍正~B法官朱敏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