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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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六號
原告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縣汐止市○○○路○段○○○號廿五樓原告丁○○住台北縣汐止市○○○路○段○○○號廿五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
甲○○住台北市○○○路○段○○號四樓被告丙○○住台北市○○路○段○○號四樓E室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 律師複代理人 程弘模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