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九八九號
上訴人甲○○複代理人 古承宗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柒仟伍佰零叁元,上訴人僅繳納壹萬捌仟玖佰零肆元,不足壹萬捌仟伍佰玖拾玖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永昌法官吳秀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