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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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12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學為 選任辯護人 呂郁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學為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5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0年2月5日執行羈押,至110年5月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王學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17年6月在案。被告王學為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另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件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5月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簡志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