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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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4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學為指定辯護人吳軒宇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258、11041、11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學為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王學為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犯罪嫌疑重大,其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供述與證人證述不符,仍待調查,被告短時間內涉嫌多次販賣毒品,是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串證之虞,及有事實足認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本院審酌被告雖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惟考量本案業經調查相關人證、物證完畢,現已審結,並定109年12月15日宣判,已無續予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諭知自109年11月26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蔡宜靜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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