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11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錦儀 選任辯護人 羅玲郁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販賣第一級毒品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錦儀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錦儀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0年
2月1日執行羈押,至110年4月3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黃錦儀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10年及本院駁回上訴在案。又被告黃錦儀不久前另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甫經本院於109年11月11日以
109年度上訴字第1115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2月在案,因有
2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件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簡志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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