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4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念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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