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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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5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96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上訴人甲○○部分核定為新臺幣271,41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4,470元,上訴人丙○○部分核定為新臺幣53,325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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