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19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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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1949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5月30日下午4時40分在本庭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已支付新臺幣60萬元之證據
(卷內只有10萬4千元之證據),被告亦應提出有關7B-615帳目
明細表及原告已付及尚積欠多少金額之相關全部證據,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