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19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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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1949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5月30日下午4時40分在本庭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已支付新臺幣60萬元之證據
(卷內只有10萬4千元之證據),被告亦應提出有關7B-615帳目
明細表及原告已付及尚積欠多少金額之相關全部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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