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18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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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1853號
原 告 富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領航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所不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領航服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
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營業所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住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96年1
月17日以書面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或檢附被告公司登
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
裁定於96年1月22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林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