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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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96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6,5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
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林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