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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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19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96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丙○○部分核定為新臺幣47,725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上訴人甲○○部分核定為
新臺幣80,75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均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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