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七九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 林欣苑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年度聲字第一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台灣高等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二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重瑜法官盧彥如法官邱瑞祥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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