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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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更(一)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3號上訴人 謝耀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謝石城 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本院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2年1月25日對於本院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3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於法未合,依首揭規定,應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楊絮雲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柳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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