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世雄(原名:陳志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世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雄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8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96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⑴、⑵之罪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3號聲請減刑為8年4月確定。⑶另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7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10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上訴駁回確定。惟⑴、⑵、⑶之罪並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2771號聲請定其應執行9年2月確定。於民國96年7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8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聲請減為有期徒刑4月)、4月(嗣經聲請減為有期徒刑
2月)確定;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9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⑶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57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10號判決駁回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前開⑴、⑵、⑶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嗣受刑人於96年7月6日入監服刑,於102年1月24日經法務部矯正司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11月16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曾淑華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