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46號上訴人甲○○送達代收人 黃敬唐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8年重訴字第346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零伍拾陸萬壹仟捌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伍萬叁仟伍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