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育慶原名廖文銍.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育慶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廖育慶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7、8、11、13、15、17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1至5、9、10、12、14、16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附表:101年度聲字第2007號│├───────┬───────────┬───────────┬───────────┤│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100年1月31日為警採尿│100年6月21日上午6時│100年7月2日上午6時許│││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同左││關年度及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849、│││││3127、3321、3468、395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408、│同左│同左││實││2180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31日│同左│同左│├──┼────┼───────────┼───────────┼───────────┤│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408、│同左│同左││決││2180號││││├────┼───────────┼───────────┼───────────┤││確定日期│100年11月19日│同左│同左│├──┴────┼───────────┴───────────┴───────────┤│備註│編號一至八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408、218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四│五│六│├───────┼───────────┼───────────┼───────────┤│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叁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100年7月10日凌晨0時許│100年7月27日凌晨1時│100年1月31日為警採尿││││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某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同左││關年度及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849、│││││3127、3321、3468、395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408、│同左│同左││實││2180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31日│同左│同左│├──┼────┼───────────┼───────────┼───────────┤│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408、│同左│同左││決││2180號││││├────┼───────────┼───────────┼───────────┤││確定日期│100年11月19日│同左│同左│├──┴────┼───────────┴───────────┴───────────┤│備註│編號一至八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408、218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七│八│九│├───────┼───────────┼───────────┼───────────┤│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項│第1項│├───────┼───────────┼───────────┼───────────┤│犯罪日期│100年7月2日為警採尿│100年7月27日凌晨1時│100年6月6日晚間7時許│││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849、││100年度毒偵字第2902、│││3127、3321、3468、3957││3005號│││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408、│同左│100年度審訴字第2006號││實││2180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31日│同左│100年10月2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408、│同左│100年度審訴字第2006號││決││2180號││││├────┼───────────┼───────────┼───────────┤││確定日期│100年11月19日│同左│100年11月14日│├──┴────┼───────────┴───────────┼───────────┤│備註│編號一至八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編號九至十一業經臺灣桃│││1408、218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00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項│├───────┼───────────┼───────────┼───────────┤│犯罪日期│100年6月16日凌晨0時許│100年6月16日某時許│100年8月8日晚間10時│││││4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同附表編號九│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141號│├──┬────┼───────────┼───────────┼───────────┤│最│法院│同附表編號九│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同附表編號九│同左│100年度審訴字第2256號││實├────┼───────────┼───────────┼───────────┤│審│判決日期│同附表編號九│同左│100年11月25日│├──┼────┼───────────┼───────────┼───────────┤│確│法院│同附表編號九│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同附表編號九│同左│100年度審訴字第2256號││決├────┼───────────┼───────────┼───────────┤││確定日期│同附表編號九│同左│100年12月26日│├──┴────┼───────────┴───────────┼───────────┤│備註│編號九至十一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編號十二至十三業經臺灣│││第200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25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編號│十三│十四│十五│├───────┼───────────┼───────────┼───────────┤│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項│第1項││├───────┼───────────┼───────────┼───────────┤│犯罪日期│100年8月8日晚間10時│100年9月19日晚間某時許│100年9月20日上午某時│││4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同附表編號十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984號│100年度偵字第26467號│├──┬────┼───────────┼───────────┼───────────┤│最│法院│同附表編號十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同附表編號十二│100年度審訴字第2544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594號││實├────┼───────────┼───────────┼───────────┤│審│判決日期│同附表編號十二│100年12月28日│100年12月30日│├──┼────┼───────────┼───────────┼───────────┤│確│法院│同附表編號十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同附表編號十二│100年度審訴字第2544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594號││決├────┼───────────┼───────────┼───────────┤││確定日期│同附表編號十二│100年12月28日│101年1月30日│├──┴────┼───────────┼───────────┼───────────┤│備註│編號十二至十三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25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編號│十六│十七│├───────┼───────────┼───────────┤│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100年8月26日為警採尿│100年8月26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關年度及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35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88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9日│同左│├──┼────┼───────────┼───────────┤│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定├────┼───────────┼───────────┤│判│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88號│同左││決├────┼───────────┼───────────┤││確定日期│101年3月9日│同左│├──┴────┼───────────┴───────────┤│備註│編號十六至十七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8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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