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 古嬉梅
何長齡 何彥妮 被告 謝啟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1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李岳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芳儀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