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48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霖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明霖於民國107年3月6日12時4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區○○路1段往竹東方向行駛,行經新竹市○區○○路1段114號前欲跨越雙黃線向左迴轉時,本應注意在設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迴車,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觀之,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貿然迴轉,適告訴人 曹雅淳 騎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該處,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曹雅淳受有左膝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李明霖涉有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曹雅淳告訴被告李明霖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李明霖已與告訴人曹雅淳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曹雅淳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查(本院卷第27頁至第29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