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蔡中豪 被告 廖錫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