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6號原 告 林素英
林月霞被 告 黃添進
莊光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費,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占用面積之交易價額或市值為準,如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謄本等資料),並提出足資證明的文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裁判費後,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又依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所示「被告莊光明及莊陳阿却應將坐落於宜蘭縣○○鎮○○段○○○○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宜蘭縣○○鎮○○里○ 鄰○○路○○巷○○號建物之增建部分拆除回復原狀後,將土地返還予原告」等語,請原告確認提告對象,如有漏列「莊陳阿却」為被告之情形,應予陳報更正之(以書狀為之,書狀應附繕本,以利送達)。另請一併提出原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宜蘭縣○○鎮○○段○○○○號土地最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資料勿遮隱)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