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6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國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5,45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900元,尚欠新台幣44,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