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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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抗告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送達裁定後5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正本,係於民國95年4月19日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抗告人乃遲至95年5月23日始行提起抗告,顯已逾越抗告期間,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子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書記官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