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4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原名: 魏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魏秀梅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丙○○(原名:魏秀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