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秩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6年度雄秩字第947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國民
上列被移送人因妨害善良風俗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
送機關以民國96年12月6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0960028775號移送
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妨害善良風俗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11月27日晚間23時28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蓮潭旅社313號房。
(三)行為:被移送人意圖得利,以每次代價新台幣(下同)
600元,與證人即男客 鄭添福 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證人即男客鄭添福警詢證詞。
(二)經警當場查獲,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營業場所
臨檢紀錄表在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定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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