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朴小字第5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經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