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呂憲雄法官黃呈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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