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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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2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華明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華明淵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華明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華明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4年度士交簡字第1375號、105年度審簡字第98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323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部分,因嗣後發覺為累犯,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796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3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各判決書及裁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原宣告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1000元折算一日;嗣裁│折算一日。│折算一日。││宣告刑│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9月16日│104年9月17日│104年8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4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11686號│字第2429號│字第1736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士交簡字第137│105年度審簡字第98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323││事實審││5號││號││├────┼──────────┼──────────┼──────────┤││判決日期│104年11月30日│105年2月19日│105年2月26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士交簡字第137│105年度審簡字第98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323││判決││5號││號││├────┼──────────┼──────────┼──────────┤││判決│104年12月29日│105年3月21日│105年4月6日│││確定日期││││├───┴────┼──────────┼──────────┼──────────┤││因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備註│犯,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796號裁定更定│││││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