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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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682號原告 林榮明 被告 林敏夫
林富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至 律師被告 林榮昭 訴訟代理人 王建華 被告 林順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四所示比例分配。
兩造共有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五所示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六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共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應有部分如附表四所示;另兩造共有如附表三所示不動產(與附表
一、二所示不動產,合稱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如附表五所示。上開不動產採變賣分配價金予各共有人之分割方式,符合全體共有人利益,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訴請變價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部分:㈠被告林敏夫則以:同意本件原告訴請分割共有物之請求等語。
㈡被告 賴林富美 、林榮昭、林順美則以:系爭不動產為兩造繼
承自父母之財產,希望仍由兄弟姐妹一人或數人共同持有。如拍賣時,被告賴林富美願意優先承買。爰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共有人為限
,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如為不動產,共有人為何人及應有部分為若干,以土地、建物登記總簿登記者為準(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313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不動產登記為兩造共有,權利範圍各如附表四、五所示等情,有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北司補卷第21至39頁),堪認兩造確屬系爭不動產之全體共有人。
㈡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系爭不動產並無因法令或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變賣分割之情形(見本院卷第37至38、59至60頁、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回函),兩造亦無不為分割之約定一節,惟無法達成分割協議,是原告起訴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於法即無不合,被告賴林富美、林榮昭、林順美辯稱欲繼續維持共有關係,委無足採。
㈢又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
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不動產性質上以原物分配兩造應有困難,且將造成房屋及土地零星、破碎之現象,實不利於不動產之整體開發利用;又為免另生金錢補償糾紛,亦不宜採取將系爭不動產原物分配後以金錢補償之分割方式,而系爭不動產均具有市場價值,可由兩造及有意願之第三人自由競價、公開競標,當可反應系爭不動產之市場價值,共有人所能分配之金額可能增加,對於共有人而言,當非不利。是本院審酌系爭不動產之型態、利用可能性、經濟效用、可能衍生之法律關係及兼顧兩造對分割方案之意願等一切情狀後,認系爭不動產之分割方法,應以變賣共有物,將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於各共有人之方式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為有理由,而系爭不動產之分割方式,應以變價分割為適當,並將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四、五之「變賣價金分配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取得,爰判決如
主文第1、2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所舉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六、又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雖屬有據,然被告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其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共有人依其原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始為公允,爰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職權酌定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如
主文第3項所示。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葉佳昕附表一:
土地標示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臺北市松山區美仁二101120林榮明:1/20林敏夫:1/20賴林富美:1/20林榮昭:1/20林順美:1/20權利範圍合計1/4建物標示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物主要建材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75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鋼筋混凝土造4層83.31林榮明:1/5林敏夫:1/5賴林富美:1/5林榮昭:1/5林順美:1/5權利範圍合計全部附表二:
土地標示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臺北市松山區美仁二10219林榮明:1/5林敏夫:1/5賴林富美:1/5林榮昭:1/5林順美:1/5權利範圍合計全部附表三:
土地標示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臺北市大同區玉泉二17115林榮明:2/8林敏夫:2/8林榮昭:2/8賴林富美:1/8林順美:1/8權利範圍合計全部附表四(附表一、二之不動產變賣價金分配比例)編號共有人變賣價金分配比例1林榮明5分之12林敏夫5分之13賴林富美5分之14林榮昭5分之15林順美5分之1附表五(附表三之不動產變賣價金分配比例)編號共有人變賣價金分配比例1林榮明8分之22林敏夫8分之23賴林富美8分之14林榮昭8分之25林順美8分之1附表六編號共有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1林榮明80分之182林敏夫80分之183賴林富美80分之134林榮昭80分之185林順美80分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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