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0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謝沂庭 被告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鐘秀惠 被告 陳炤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參拾肆萬壹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綜合授信約定書之資料使用及其他特別約定條款第9條、連帶保證書之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41,464元,及如民事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嗣原告變更利息、違約金起算日如附表所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其所請求之基礎事實仍屬同一,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春保公司)於民國109年3月6日邀同被告陳鐘秀惠、陳炤霖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綜合授信約定書,向原告借貸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款項,借款期間為109年3月17日起至110年3月17日止,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1.43%計付利息,且自實際動撥日起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息全部,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支付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10%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嗣兩造合意將上開借款之借款期間延展至113年3月17日止,並改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1.71%計收利息(即3.32%,計算式:1.61%+1.71%=3.32%)。詎被告春保公司於112年8月7日繳付部分本金後即未依約清償,經原告於同年9月6日寄發存證信函催請還款未果,依綜合授信約定書之違約情事及處理條款第1項第1款、第7款約定,被告春保公司上開所有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而原告於112年9月6日以被告春保公司存款抵充上開借款部分本金及迄至112年9月1日之利息後,迄今被告春保公司尚欠有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陳鐘秀惠、陳炤霖為被告春保公司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綜合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本票、授權書、春保公司董事會議記錄(節錄本)、111年3月31日展期(續約)通知書、112年3月30日展期(續約)通知書、112年9月6日台北南陽郵局001124號存證信函、郵件查詢截圖畫面、查詢帳戶主檔資料、放款交易明細為證。而被告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是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意旨參照);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廖健宏附表:
編號借款金額(新臺幣)餘欠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計算標準起迄日計算標準一700萬元4,439,025元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3.32%112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二300萬元1,902,439元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3.32%112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合計1,000萬元6,341,4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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