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3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原名 郭蔡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
同)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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