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司鳳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鳳補字第224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4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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