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2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134號
原   告 閣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淑娥
            限公司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盛雄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630元,應繳裁
   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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