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134號
原 告 閣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淑娥
限公司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盛雄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630元,應繳裁
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