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司鳳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鳳補字第225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陵國際資產管
  理服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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