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2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135號
原   告  仲強 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國
一、原告因給付押標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
  司煉製事業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5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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