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180號
原 告 吳昆霖
訴訟代理人 周志昌
被 告 潘學德
被 告 林燕枝
被 告 陳綵綺
被 告 薛阿滿
被 告 王維蓉
被 告 許林惠春
被 告 田士明
被 告 吳炫儒
受告知訴訟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李孟翰
受告知訴訟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受告知訴訟 雲林縣褒忠鄉農會
人
法定代理人 蘇明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7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漏未附附圖即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民國ㄧ○六年ㄧ
月十二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應補充本裁定附圖為該判決正本之ㄧ
部。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附有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民國106
年1月1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惟判決之正本漏未附上附圖,
係等同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比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