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09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李瓘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0,0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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