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429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莊智超
被 告 侯榮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1日宣示判
決筆錄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主文第二行「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
更正為「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宣示判決筆錄主文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