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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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2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鴻展選任辯護人張啟富律師被告陳建豪
張志豪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廖淑華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012號、第2124號、第2470號、第2499號、第2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鴻展、陳建豪、張志豪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肆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蔡鴻展、陳建豪、張志豪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3人均坦承犯行,而依共同被告、證人等證述,及鑑定報告、扣案物等卷內資料,認其等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被告3人預期判決之刑度非輕,為規避刑罰之執行,妨害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均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03年9月10日起皆予以羈押,復於103年12月3日裁定被告3人自103年12月1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2月,再於104年2月3日裁定被告3人自104年2月10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2月在案。
二、茲被告3人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3人之自白、共同被告、證人等證述及鑑定報告、扣案物等卷內資料,認被告3人均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所涉犯之罪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本案亦在審理進行中,依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之基本人性,可預期涉及之刑度既重,則被告3人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堪認被告3人就審理之進行及刑之執行部分確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茲為確保將來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至被告3人及被告陳建豪、張志豪之辯護人於本院訊問程序中均稱:被告3人已自白犯行,請求給予機會不要延長羈押而以交保替代等語,惟被告3人上述羈押原因皆依然存在,且均數次犯案,情節嚴重,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其等所陳,為無理由,應均自104年4月10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宜娟法官林雷安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