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105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棟景選任辯護人謝錫深律師被告 陳建豪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棟景、陳建豪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棟景、陳建豪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等,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104年8月5日執行羈押,並於104年11月5日第1次延長羈押,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5年1月5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林源森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