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63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木榮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過失傷害」之記載應更正為「傷害」。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甚明;而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理由欄三敘明「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部分,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主文欄記載陳木榮被訴「過失」傷害部分,顯係誤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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