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739號原告 林柏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閻紅玲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件請求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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