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993號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順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合法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研討結果之意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22號裁定)。
二、釋明債權金額(依貴公司提出之理賠金額計算表,本金僅235,583元。)
三、債務人謝順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